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淫秽及诈骗的法律定义,讨论sp被抓判10年,都来看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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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8-12-17 10:54:5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先是关于淫秽的
八种情形可构成犯罪
  司法解释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:
1.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;
  2.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;
  3.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;
  4.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,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;
  5.以会员制方式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;
  6.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、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,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;
  7.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,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;
  8.造成严重后果的。司法解释同时规定,利用聊天室、论坛、即时通信软件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实施上述行为的,亦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。
 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 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,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,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根据这个规定,**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,将被视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

注意:上述均针对淫秽信息,淫秽和**是有区别的!
关于淫秽和**的界定:
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,具有下列内容之一,挑动人们性欲,导致普通人腐化、堕落,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内容,包括: ( o2 Y# l3 g4 I& ]
1、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; 1 q% j2 Z a; u( g5 m
2、宣扬**荡淫形象; D* W$ h5 ? k3 c& y- m
3、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; 8 g; ~7 k: B' ^2 c" F$ a
4、具体描写乱纶、**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、过程或者细节,可能诱发犯罪的; 1 w3 b2 d% @' N
5、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;- _$ @! w6 v" X2 Z
6、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**行为,以及具体描写与性**有关的暴力、**、侮辱行为;
**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,但其中一部分有1至7的内容,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,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内容。; }) s) I: x: R& Q' H4 ^8 v( J
为了明确区分淫秽和**,标准如下:
1、涉及完整性心理描写的,均属淫秽信息,但是爱情心理除外
H! x' i3 m8 h
2、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的,均属淫秽信息,但是仅有前戏、结局,没有详细过程的除外(这点很有参考意义)
$ 5 {+ }" D0 k
3、凡是涉及描述**性行为的,均属淫秽信息,但是医学、教学目的描述除外
4、全文以性行为、性享受、性刺激为主要线索或者剧情的,并且实际内容确实存在性描写的,均属淫秽信息,但是医学、教学目的除外
& P
简而言之,凡整体暴露人体及其性器官、或同时局部暴露男女性器官及其**活动、性器官分泌物或射出液的图片、视频,具体描述性活动、性行为、性心理、性享受、性刺激等文字、文章。均被认定为淫秽**内容(又称**内容)。 w1 a; z7 C9 n" |$ a& x: c
X
**部打击的重点或轻重缓急顺序是:+ r6 Q$ L9 ~' N/ [) C1 v# g* e
1 淫秽视频 2 淫秽图片 3 淫秽文章 4 **视频 5 **图片 6 **文章

以上摘抄自几篇法律文章、条款
个人观点:做SP的被抓判十年的那个人量刑过重 或者消息本来就是假的(按此消息发布人原话说那个人做的**页并不过分)


下面是关于诈骗罪的
诈骗罪是以2000元为起点的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1996年12月16日)的规定: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;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。
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,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。

处罚
l、犯本罪的(数额较大,2000以上)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2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3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个人观点:据说那人只做了1800,法律条文中我没有找到诈骗罪是否按实际所得算。如果不是按实际所得算的话,按30元一个定制算,也不到9000元,那样的话应该是在三年以下!

再看看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:
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:“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,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,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,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,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,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,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,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。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”
以上条款说明:如果他既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又犯了诈骗罪的话也应该在6年以下,除非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情节严重。
所以,如果真像那位兄弟所说他的**页不过分的话,那个人的量刑实在太重或者根本就是假消息。

我很无聊,没事研究这个。。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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